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落实。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工作,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有序地做好各项工作。二、各地区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进行排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附表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内容。三、各地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提出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和加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工作思路,明确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拟采取的有关整改措施和工作进度计划。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引导,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四、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重点生产地区进行现场检查。对在排查工作中隐瞒实际情况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我区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请各地区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摸底调查结果和工作思路分别以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联系人:杨效灵孙美斌联系电话:(0471)482648748264944825118(传真)电子邮箱:nmgybxl@126.com附件:清理整顿钢铁企业情况汇总表二○○六年七月五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局)、环保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有关部署,现将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钢铁工业产能过剩的严峻形势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原材料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工业在快速增长的同时,由于受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的影响,粗放型特征非常明显,近两年来,盲目投资问题尤其突出。为加强对钢铁等行业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发改委、国土、金融、环保、质检等各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调控措施,控制土地、金融两个闸门效果开始显现;经国务院审议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具体明确了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任务和方向。总体上看,这一轮宏观调控对抑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投资增长幅度明显回落。钢铁工业投资由2003年增长92.6%回落到2005年27.5%,与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2%的幅度基本持平;二是钢材需求过快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钢材表观消费量增幅由2003年的28%回落到2005年的22%;三是产品结构不断改善。2005年钢材板带比已达38.56%,比2003年提高4.56个百分点;四是企业兼并重组加快。鞍钢与本钢,武钢与鄂钢,唐钢与宣钢、承钢等企业联合标志着我国钢铁工业重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五是淘汰落后产能初见端倪。受去年下半年大部分钢材价格跌破成本的市场压力,一些技术、设备落后的钢铁企业已开始停产、半停产;部分地方,如河南省政府已根据环保等法律法规关闭了部分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尽管钢铁工业宏观调控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盲目扩张累积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一些地方和企业还在继续上新项目,产能过剩的矛盾在进一步加剧,其后果正在显现。具体表现在:一是产能过剩的矛盾十分突出。2005年底已形成炼钢能力4.7亿吨,还有在建能力0.7亿吨、拟建能力0.8亿吨,如果任其全部建成,届时,我国炼钢产能将突破6亿吨。而2005年钢表观消费量在3.5亿吨左右,即使考虑到未来钢材需求的增长,供求也是严重失衡的。严重短缺的一些钢材品种,如不锈钢,也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在市场已经过剩的情况下,不少企业仍在违规盲目上新项目,2003年以后新增的炼钢产能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核准的项目产能不足全部新增产能的20%,绝大部分产能未经核准、环评和科学论证。二是资源供给和环境容量难以支撑。目前,我国钢铁工业所用的铁矿石已有50%以上来自进口,全球新增铁矿石量的90%以上用于我国的消费,受此影响,2005年进口铁矿石价格上涨71.5%,今年还有进一步上涨的压力;2004年钢铁工业耗能近3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耗总量的15%,耗新水近40亿吨,占工业耗新水总量的14%,运输量10亿吨,占全社会货运量的6%。而钢铁工业增加值仅占GDP的3.14%;钢铁工业粉尘年排放量约120万吨,占工业排放量的14%,钢铁企业已成为许多地方的主要污染源,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也是政协和人大代表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之一。因此,无论是资源供给还是环境容量,均不允许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下去了。三是低水平产能占相当比重。在2004年末形成的4.2亿吨钢产能中,落后的3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小高炉能力约1亿吨,20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和小电炉能力5500万吨,分别占总能力的27%和13.1%。这部分落后产能,规模小、效率低、污染重、无综合利用设施,单位能耗通常要比大型设备高出10%至15%,物耗高出7%至10%,二氧化硫排放量高3倍以上,粉尘、煤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四是行业恶性竞争已经出现。2005年9月下旬以来,在钢材价格出现全面下跌,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95%的钢材产品价格跌破成本,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增长50%,钢铁工业整体走向微利甚至亏损的形势下,相当多的企业仍在继续增产,加剧了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五是产业集中度进一步下降。由于我国钢铁企业数量增长过快,钢铁工业总体规模迅速扩张,产业集中度不升反降。2005年我国69家重点统计企业钢产量占全国的79.81%,比上年下降了3.71个百分点。上述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资源、能源、运输和环境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并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国际贸易摩擦,企业亏损面扩大,一些企业将被迫停产,失业人数增加,银行呆坏帐扩大等,我国钢铁工业有可能再次丧失由大到强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二、抓住机遇,审时度势,明确目标,稳妥调控当前,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各地区和钢铁企业已感受和认识到过度投资的危害和后果,提高了转变增长方式和加快结构调整紧迫性的认识。钢材供需形势的变化,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带来了市场压力,国务院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对钢铁行业结构调整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钢铁工业正处于结构调整有压力、发展有动力、宏观调控有政策的有利时机,要抓住和利用好这一机遇,把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调整结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钢铁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重要举措加以推进。要清醒地认识到,早调整、主动调整比晚调整、被动调整对钢铁工业造成的损失少,对社会震动小,更有助于钢铁工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一)结构调整目标严格控制钢铁工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淘汰约1亿吨落后炼铁能力,2007年前淘汰5500万吨落后炼钢能力等,2006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工业布局不合理的局面得到改善,结合城市钢厂搬迁和淘汰落后产能,建成曹妃甸等沿海钢铁基地;产品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主要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2010年板带比达到50%;加快兼并重组,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形成2—3个3000万吨级、若干个千万吨级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国内排名前10位的钢铁企业集团钢产量占全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结构调整需要把握的原则1.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钢铁工业具有市场竞争性强、全球资源配置的特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推动和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的经济手段,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等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是完善和发挥市场机制、顺利实现优胜劣汰的必要措施。2.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钢铁产业政策和规划的要求,有保有压,坚持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相结合,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改造与搬迁相结合。3.注重平稳发展,防止大起大落。为确保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决推进,又要把握力度和节奏,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明显的成效,特别要避免出现因钢铁工业大的滑坡等不稳定因素,而影响和动摇结构调整正常进行的被动局面。因此,在目前比较脆弱的市场形势下,要审时度势,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当前首先要不放松现有政策的执行力度。4.注意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在着力对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的同时,要研究解决和消除钢铁工业粗放型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推动相应的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避免再度出现反弹。三、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取得实效钢铁工业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是“十一五”期间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顺利完成上述任务,要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制定颁发的一系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法律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等,对控制总量、淘汰落后能力、加快结构调整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是发改委、金融、土地、环保、质检、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钢铁产业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环保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和章程,不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证书;质检部门不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允许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出具项目确认书;海关不予减免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设计部门不提供设计;物价部门及水、电供应单位,要研究制定差别水价、电价政策,对能耗高、污染重、装备水平低的落后钢铁企业,提高其用水、用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结合部门职能,制定具体配套办法。(二)严格控制钢铁工业生产能力一是依法把违规项目停下来。各地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对未经科学论证、用地手续不合法和缺少环保审批手续,违规建设的钢铁项目,应立即停建,并进行清理整顿和依法予以处理。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要按程序核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在建能力,尤其是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建设和限期淘汰的工艺装备,要采取强有力的果断措施,令其停建。二是对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下发后仍继续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地区要认真开展对钢铁企业土地使用情况、金融、环保和项目审批进行一次自查,由各省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牵头,将自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各有关部门。三是严把项目准入关。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钢铁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消耗、能耗、水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原则上不批准新建钢铁企业,个别结合搬迁、淘汰落后的项目也要从严掌握。(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前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的落后能力;2010年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等其他落后装备的能力。对列入淘汰目录的装备,不得进行转让、变卖,金融机构要慎贷,环保部门要加强排污监控,质检部门要加强质量检查;在能源、水、电供应、流动资金贷款、铁矿等资源配置方面也要采取相应措施,不支持污染严重、能耗高、属于应淘汰的落后生产企业;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差别电价、水价等经济手段,促其尽快淘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钢铁项目将与该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进度挂钩。各地、各部门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淘汰落后能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土地、金融、环保等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要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改善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项目。继续支持符合钢铁产业政策,对调整结构、改善环境、调整布局方面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项目。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力度,促进清洁生产,开发高质量、节约型、有特色的高附加值产品。对于淘汰企业转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土地、金融等方面应给予支持。(五)推进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按照市场优胜劣汰原则,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钢铁产业集中度的提高。金融、社保、财税部门要制定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提供必要的方便。联合重组要注重实效,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竞争力。既要防止不顾市场规律的“拉郎配”,也要排除体制障碍,顺应市场要求,推动重组。要巩固鞍本联合的成果,推动鞍本资产、人事和管理的实质性重组;要结合首钢搬迁改造,促进与河北省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要总结宝钢与上海冶金企业重组的经验,推动其它大型钢铁企业进行区域内及跨地区的联合重组。(六)加强行业自律钢铁工业协会要关心行业发展方向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发布关系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预测、产能变化、落后生产能力等信息,及时与政府、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协调互动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协会和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钢铁行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具有涉及面广、市场性强、政策配套和依法行政的特点,要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地区,特别是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根据不同情况和地区特点,制定出本地区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摸清落后产能情况,明确重点和进度,于2006年三季度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将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工作,形成地方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体系。地方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提出淘汰设备、关停企业的意见,在政府统一组织下,依法实施关闭。与此同时,各地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解决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人员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各司其职,及时总结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的经验,加强对地方的指导。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二○○六年六月十四日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落后工艺、装备和企业目录的依据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淘汰落后能力的主要程序依据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2.《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三、其它1.《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农牧民外出就业,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三牧”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工就业能力(一)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大力开展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转移培训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招用农牧民工,必须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鼓励农牧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一次性减免鉴定费用。(二)落实农牧民工培训经费。对承担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各类职业院校、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培训机构,经当地劳动保障、农牧业、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农牧民工培训经费的投入,在预算安排用于“阳光工程”和扶贫专项培训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农牧民转移培训经费。(三)大力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加强旗县级职业中学(职教中心)建设和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扩大农村牧区招生规模,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鼓励和帮助农村牧区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二、加强引导服务,认真落实农牧民工就业政策(四)提高农牧民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务协作,搞好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对接工作;以抓好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为龙头,鼓励和扶持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劳务输出;大力推行和规范劳务派遣制度,不断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逐步形成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规范化的转移就业体系。(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围绕自治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战略,将农村牧区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纳入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规划,统筹安排。认真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发展乡镇企业、县域经济和二、三产业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吸引区内外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和服务型企业来我区投资办厂。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基础建设专项资金,重点建设能够增加农牧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牧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牧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六)完善和落实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求职登记制度,实行企业招用农牧民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劳动合同以及档案管理等制度,清理和取消一切针对农牧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七)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上下贯通、高效便捷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组织要免费为农牧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入就业服务领域,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牧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三、规范劳动管理,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都必须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依法确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九)完善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要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认真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劳动生产率、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和推动用人单位合理提高农牧民工工资水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大力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十)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收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凡发生过工资拖欠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要严格执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四、逐步完善制度,妥善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十一)尽快将农牧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农牧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牧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农牧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本人自愿,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支付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十二)切实解决农牧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逐步建立农牧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农牧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牧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交纳,缴费基数原则上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2%,具体缴费比例由所在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牧民工住院,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享受相关待遇,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十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牧民合同制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牧民工,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开展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农牧民工养老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共同负担,实行个人账户实帐积累模式。农牧民工在自治区范围内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回农村牧区的,将个人账户全部转入当地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按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并计发待遇。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折算,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五、健全服务体系,为农牧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十四)将农牧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牧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牧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十五)保障农牧民工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教育部门要承担起农牧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牧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农牧民工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牧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完善城镇体系推进城镇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5〕23号)精神,进一步放宽对农牧民工及其子女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根据本人申请,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实际居住地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就业、入学和参军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免费发放《暂住证》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十七)加强农牧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工疾病控制,开展健康教育和聚居地农牧民工的疾病监测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对暂住地农牧民工中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和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将农牧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免费为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卡介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十八)搞好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牧民工计划生育和管理服务责任。输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将农牧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计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为农牧民工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农村牧区育龄妇女外出就业和婚育情况。(十九)切实改善农牧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各类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农牧民工临时居住生活条件,特别是农牧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要为农牧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居住条件的集体职工宿舍和餐厅,安排好其他生活必需设施。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农牧民工居住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保证农牧民工食宿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各地区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牧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二十)各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开展家庭走访、农忙帮工等活动,为外出务工农牧民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帮助农牧民工解决家庭生产、生活困难。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基本权益(二十一)依法保障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从事可能产生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各类农牧民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农牧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纳入职业培训教程,增强农牧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二十二)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各类用人单位要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招聘广告。(二十三)保障农牧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牧民工代表参加。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保护农牧民工享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农牧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严肃查处用人单位限制农牧民工人身自由和打骂、侮辱农牧民工的非法行为。(二十四)保护农牧民工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益。农牧民工所承包的土地、草牧场可依法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农牧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工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益的监督检查。(二十五)做好农牧民工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牧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积极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案件、办理劳动合同公证、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劳动纠纷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快速审理。(二十六)加大农牧民工维权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对用人单位雇用农牧民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持证上岗、建立保障金制度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畅通农牧民工维权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受理农牧民工举报投诉案件,依法从严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牧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二十七)强化工会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把农牧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教育和引导农牧民工提高自身素质,按照组织程序和民主渠道反映自身合理诉求。七、加强和改进农牧民工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并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工作。(二十九)加强农牧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建设。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其编制、人员在现有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各地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过程中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切实做好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三十)强化农牧民工统计和基础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牧民工统计管理和信息网络建设,对外出务工人员实施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城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加强对进城务工农牧民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好农牧民工的实际问题。(三十一)建立农牧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涉及农牧民工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逐年有所增加。(三十二)加大农牧民工工作宣传力度。各级新闻单位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牧民工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各地区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牧民工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农牧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农牧民工权益维护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侵犯农牧民工权益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关心、保护农牧民工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农牧民工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快自治区境内铁路建设步伐,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参与自治区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投资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核准的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改扩建的铁路项目。第二条征地拆迁政策(一)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外,其他有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二)铁路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根据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统征,所需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由地方政府参与出资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可以作为地方政府的出资入股。(三)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占用集体未利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协调确定补偿标准并办理征地手续;涉及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土地,由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承包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补偿。(四)项目建设影响区地面附着物和各种地下管线及附属物的拆迁,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开工前与各产权单位和个人协调沟通,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对各种违章建筑物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五)铁路建设施工涉及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当与被占地集体和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由地方政府无偿提供。临时使用林地及草牧场,应依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关费用在自治区权限内能减免的予以减免,无法减免的部分,按有关法规的最低标准收取。临时用地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复垦,按环保要求恢复生态。第三条税收政策(一)在自治区境内新开办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铁路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国家投资建设的铁路和国家与自治区合资建设的铁路线路及两侧留地、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免征耕地占用税。(三)自治区有权减免的地方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第四条收费、价格政策(一)铁路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不收取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铁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不收取水土保持治理费;对在施工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可复垦的土地由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复垦,没有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复垦费。(二)对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当地土、沙、石等资源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取料完工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按照环保及水保要求恢复植被、整治取料坑和弃土。(三)铁路建设单位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保护的申请后,文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四)赋予新建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运输价格自主权。凡属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在自治区确定的合理价格范围内,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五)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施工现场收费,不得查扣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第五条供水、供电、交通等保证措施(一)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列入规划,优先供给,保障供应。(二)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铁路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提供优惠价格。新建电气化铁路或电气化改造项目的铁路用电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最优惠电价。(三)铁路建设项目需要的所在区域水、电、路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属政府行政部门所有的要无偿提供;属事业单位或企业所有的,所有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提供,铁路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涉及企业机密的,铁路建设单位负有保密责任。第六条铁路职工生活保障在铁路建设和运营期间,对铁路职工、施工人员及家属的户口迁移、就业、上学等与当地居民相同对待。第七条组织保证(一)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是自治区铁路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统筹确定全区铁路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协调铁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决定的政策措施、重大事项的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安排项目工作进度和分解工作任务;协调促进多元化建设铁路有关事宜,推进铁路建设招商引资工作;协调解决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需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联络、衔接和办理的有关工作,处理有关问题;督促检查铁路建设工作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发布相关信息;考核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铁路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业绩,并提出奖惩意见。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二)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环保、文物、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在接到铁路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需要补充资料和有关文件的要一次性告知。第八条其他(一)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及其他优惠政策均适用于本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和企业。(二)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在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一些医务人员不幸被感染非典并出现后遗症。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好医务人员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2003年、2004年经认定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实行有别于一般因公致病、致残处理的特殊政策。各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劳社部发电〔2003〕2号)精神,对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进一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医疗保险关系在自治区的,由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保险关系在盟市的,由所在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发放伤残证时,应对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予以注明。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具体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以保障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的生活。二、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的健康保健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指定内蒙古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区直医疗卫生单位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体检的指定医院;居住在其他盟市、旗县的人员,由相关盟市级医院负责,于每年5月份定期体检一次。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人员体检所需费用,自治区及盟市医院的医务人员,由本医院负责,盟市以下医疗单位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并拨付给同级医疗保险中心。三、由内蒙古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自治区非典后遗症诊断治疗工作专家组,对区内不能治疗的,由专家组决定转治。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四、因公感染非典后遗症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其原岗位工资福利和同职级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落实待遇,所在单位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本人不同意,不得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因公感染非典后遗症人员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后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五、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的子女由初中升高中享受加10分的照顾。报考高等院校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审核确认因此感染非典死亡或持有非典伤残证人员资格。六、2003年、2004年因公感染非典死亡的医务人员,参照《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精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20个月的工资。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内人发〔2002〕11号)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七、建立关怀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有关盟市和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工会、妇联等部门要将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作为重点关怀对象,以多种方式给予经常性关怀和帮助。民政部门要对特困因公感染非典并发后遗症医务人员给予积极救助。八、今后,凡因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履行职责过程中伤残的医务人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法制工作,加快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主体工程,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内蒙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我区紧紧围绕自治区改革和发展的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法制监督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纲要》,确立了用10年左右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这既为政府法制工作与时俱进、开创新局面提供了契机和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纲要》贯彻实施近两年来,我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政府法制工作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政府法制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纲要》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创新不足,发展经济与依法行政“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盟市、旗县的政府法制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素质不高,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必须围绕贯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二、当前和今后五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思路和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贯彻落实《纲要》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主线,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执法活动明显改善;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行政权力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不断提高,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立法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起草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其中,规章和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当地普遍发行的报刊、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应附有详细说明。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建立和完善立法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调研工作,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的经济立法项目,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也要由法制工作机构从法律角度审查把关。(四)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价、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规章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一)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基础上,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将适合集中的行政执法权依法予以集中,减少权力交叉重叠的体制矛盾。在综合执法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合理划分行政职能,精简政府机构。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盟市、旗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来实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确定和人员编制核定的审查协调功能,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二)加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认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于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使行政执法权力与行政执法责任真正挂钩,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二)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简易程序制度、听证程序制度等配套制度和具体工作程序。严格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三)加强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设定权、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加强对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的协调,确保法制统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四)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对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重点监督并依法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政府层级监督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不断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和补偿。(六)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网站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投诉制度,构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投入,切实保障开展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物质装备和必要经费。六、强化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一)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宣传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合理组织调配力量,加大对《纲要》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力度。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二)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都要参加。(三)抓好政府法制培训。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法和专业法培训,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要兼任盟行署、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副主任,并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二)明确责任,统筹安排,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制定年度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做到年年有计划,逐级抓落实,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将本意见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向本级政府每年报告落实本意见和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盟市法制办公室至少应设立备案审查科、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等机构,旗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至少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科、执法监督科两个机构。在经费保障方面,各地区要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2005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统筹安排。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全面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区上市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多数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发展健康,成为所在行业的排头兵,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体制和历史原因,部分上市公司还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着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促进我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意见》精神,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主线,以增强上市公司透明度为途径,以提高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为核心,以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推动创新发展为纽带,以健全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为依托,采取“因企制宜、一户一策、突出重点、逐户解决”的办法,全面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二、目标要求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要支持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透明度;要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着力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突出问题;要尽快全面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要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梳理排队,分类指导,即具有特色优势的做优做强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扶持发展一批,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规范一批,资产质量不高的重组整合一批,全面提高我区上市公司质量。三、重点工作(一)充分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深刻把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性、紧迫性,将思想统一到《意见》的精神上来。要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头等大事抓好抓实。(二)督促上市公司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在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努力查找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运营透明度、激励和约束机制、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上市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好整改工作。对上市公司存在的自身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和帮助上市公司加以解决。通过切实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诚信意识。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督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募集资金的运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禁止上市公司编报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行使职权,特别要敢于抵制大股东的不合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股东。完善股东选举董事制度,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建立征集投票权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议事机制,强化独立董事职责,逐步完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要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和地位。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保持监事会在人事方面的相对独立。监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坚持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制度,充分运用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的权力。监事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要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实行监事问责激励机制,监事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积极推进经理人市场建设,完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充分尊重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和经营管理者的用人权,建立公开招聘、差额选举的市场化选拔评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率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积极探索和实施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及其他监督体系,构造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建立违规上市公司责任人追究制度,促使上市公司明确责任,诚实守信。对于诚信记录有污点的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对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或市场禁入的人员要责成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建立经营者问责机制,对造成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交易股票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必要时予以坚决撤换。对造成上市公司退市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在3年内不得担任自治区内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四)切实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和违规担保问题。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订偿还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股权转让、以股抵债和以资抵债等方式,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审核备案;属非国有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审核备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存在资金侵占问题的所属的国有控股股东偿还欠款,将清欠完成情况与对其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挂钩。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对已经形成的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解除担保风险。严禁新增违规对外担保,对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尽快完成我区上市公司的股改任务。加快推进我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自治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地方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民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改工作。按照我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逐一推动。同时,要积极帮助存在特殊困难的上市公司制定股改方案,力争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六)认真落实好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自治区将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及战略重组等推进我区证券市场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发展增量资源和重组存量资源改善和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进一步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提高再融资效率。把握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研究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创新方式。鼓励和支持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运用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金融创新工具,以及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和风险。扶持和培育产权交易及场外融资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和合理重组,提高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率,活跃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重组,对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要积极推动重组。按照上市公司重组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战略相结合的原则,对国有资本控制的资源与“壳资源”化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和个案研究,以重组方式实现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双赢的目标。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本地区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宽松环境,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要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四、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及公安、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高效、灵活的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尽快建立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贷、担保、信用证、商业票据等信用信息及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尽快完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信息系统;尽快建立健全我区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防范上市公司重大突发风险;尽快建立危机上市公司托管机制,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上市公司组织实施托管。各地区也要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企业改制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承担起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要切实投入力量,制定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规划,加强本地区企业改制上市的培育力度,形成企业上市的良好发展态势。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地质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和发挥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一)地质工作确立了我区为资源大区的战略地位。地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并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地质工作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矿产资源保障。截至目前,全区共发现各类矿产136种,矿产地4100余处,探明一定储量的矿产92种,其中66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28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三位。特别是稀土、稀有金属、能源矿产、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是我区的优势资源,其中稀土资源储量居世界首位,煤炭探明资源储量和远景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探明储量为7000多亿立方米的苏里格气田属世界级大气田,已发现和探明的铜、铅、锌、钨、金、银等一批重要矿产地,资源潜在价值巨大,这些都为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能源原材料战略接续基地创造了条件。(二)加强地质工作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必然要求。“十五”期间,我区以矿产资源为物质基础的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1.5%,初步形成了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具有特色的六大优势产业,成为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我区将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重点,继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调整优化结构,突出产业化、大型化和基地化,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建设国家级煤炭基地和火电基地,抓好化学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延伸产业链条,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就必须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提高地质工作研究水平,掌握资源分布和动态变化,建设一批后备资源基地,建立稳定、持久的资源保障体系。这是高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谐内蒙古的必然要求。(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区内地质事业发展与毗邻国家地质工作对外开放的要求,立足区内,突出重点,适度超前,优先安排自治区工业建设特别是优势特色产业建设需要的地质勘查工作,采取政府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多渠道融资等方式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勘查、开发、转化、资源配置等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有偿使用制度,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深化直属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发、经营一体化,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四)充分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各地区要重视地质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中的基础性、前期性作用,利用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技术和资料优势,发展资源开发类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各地质勘查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立足区内,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融入区域经济,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拓宽工作领域,主动做好服务。要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矿产地质勘查、地下水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实现地质工作的重大突破,为推进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二、进一步加大地质工作力度(五)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在全面组织实施好国家安排部署的各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按照多目的、多学科、多手段的要求,系统安排开展1∶5万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工作。切实解决我区重要成矿区带的重大地质问题,为后续勘查部署选定靶区。加强对鄂尔多斯盆地、西桌子山、晋陕蒙接壤地区、二连盆地—浑善达克沙漠地区和西部干旱地区的水文地质调查,为工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基础水文地质资料。(六)突出煤炭资源勘查。煤炭资源是我区的优势特色矿产资源。“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全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综合规划,全面查清全区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资源潜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的总体开发规划布局和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煤炭资源的勘查工作。优先开展煤质好、埋藏浅、近期可开发利用区域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计划新增和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1000亿吨。(七)加强石油、天然气及油页岩矿产勘查。“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国家油气勘查队伍在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二连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和呼伦贝尔市等地开展石油和天然气勘查,要基本查明我区主要成油、成气盆地油气资源的赋存情况,计划新增石油资源量5000万吨以上、天然气10000亿立方米。油页岩矿产在我区分布广、潜力大,是发展石油工业的重要原料矿产。“十一五”期间,重点在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兴安盟等成矿有利地区开展油页岩矿产调查,要基本查明资源赋存和潜力状况,优选3至4处靶区开展勘查工作。(八)重视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以满足我区新型工业化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需求为目的,在北山、阿拉善、华北地台北缘、大兴安岭、德尔布干等成矿区带,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镍、锡、岩盐、金、银等矿产的综合研究、远景调查和勘查,力争形成一批可供近期开发的矿产基地。从保障我区重化工工业发展出发,根据已取得的勘查成果,继续加大对鄂尔多斯市南部岩盐资源的勘查投入,按照探采结合的要求,加快开发力度,力争在2006年底前提交可供开发利用的岩盐资源储量。同时,组织开展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岩盐预查和普查工作,提供一批后备资源基地。(九)组织实施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开展全区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全面摸清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和危机程度。编制全区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规划,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和矿山企业多方积极性,根据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情况,按照社会需求优先、探边摸底和外围拓展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矿山地质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备,延长老矿山的服务年限。(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全区地质灾害规划体系,强化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山区、丘岭区地质灾害普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尽快完善全区各盟市地下水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变地下水监测设备陈旧落后和分析仪器严重老化的现状,努力提高地下水监测质量和水平。开展中西部地区战略性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下水环境评价,改善生态环境,为工业发展、能源基地建设提供水资源保障。按照全区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规划和全区地质遗迹调查与规划的要求,积极组织矿山环境地质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开展全区地质环境调查,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调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工程。(十一)提高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配套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15号)要求,开展我区地质资料的专项清理工作。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在现有地质资料数字化基础上,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加强地质资料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健全我区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三、进一步完善我区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二)健全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体系。完善国家、自治区和社会资本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支持、自治区组织实施,其成果面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和其它服务;基础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并组织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现阶段主要开展1∶5万区域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综合研究,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开展后续商业性勘查工作。战略性矿产勘查,如煤炭、岩盐等,主要由自治区出资控制矿业权一级市场,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除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配置资源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于高风险、非战略性矿产,由国家和自治区完成前期基础工作后,鼓励和引导后续商业性勘查进入。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地质项目招投标制度,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十三)管理和使用好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自治区已从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中建立了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煤炭等战略性矿产勘查、主要成矿带的重点矿产勘查及急需和紧缺矿种的勘查。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除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议配置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比例分配所得价款,其中自治区分配部分用于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实现地质勘查的滚动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招标委员会要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找矿效果。各盟市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妥善处理国家、自治区、盟市和社会投资的关系。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可以与国家、盟市地质勘查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采取合资、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勘查,建立统筹、协调、互相促进的投入和分配机制。(十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勘查非能源、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自治区将重点进行政策调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促进成果转化,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发展,允许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建立矿业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十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加强政府对探矿权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大力推进探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二级市场,严格探矿权流转条件,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转让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提高矿产勘查资质和资金门槛,营造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和信息。(十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以事企分开、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深化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和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企业化改革。完成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在编在册人员注册管理、分离办社会职能等各项工作。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继续保留中央财政划拨地方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建立地质找矿激励机制,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合法经营矿业权。地质勘查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职工养老保险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十七)扩大地质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加强同蒙古国和俄罗斯等毗邻国家(或地区)的地质科技、地质资料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编制地质基础图件,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研究。做好蒙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础资料的调研收集工作,制定鼓励企业开发国外矿产资源的政策,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做好服务。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国际地质科技合作交流,组织地质专业或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赴国外进行考察,学习先进的地质科技和管理方法,提高我区地质工作科技水平。四、依法强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十八)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地质工作是支撑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各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地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地质工作的领导。要支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提高其承担地质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及地质勘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十九)完善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科学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开发综合规划》,完善规划的相关内容,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地质勘查规划要纳入自治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等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形成完备的规划体系。要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从资金、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和勘查项目上保证规划得到落实。各地区要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地质勘查规划体系。要提高各级各类地质勘查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地质勘查规划成为设置探矿权的主要依据。(二十)积极推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监督地质勘查单位认真执行地质勘查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信档案、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等与资质管理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认真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各项统计报表工作,为各级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勘查信息服务。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并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管理基础统计报表。(二十一)依法强化矿业权管理。各地区要组织编制或修编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凡未经审查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区,一律不得分设新的矿业权。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延续和变更,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建立和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促进小型勘查项目和小矿山联合重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勘查开发。认真执行矿业权依法转让规定,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二十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彻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治理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现象。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完成重点矿区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配置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机制、市场配置机制和矿业权有偿使用机制。对勘查开采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对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进行专项治理,对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清查和打击。五、提高地质科技发展和应用水平(二十三)推进地质科技进步。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目前地质勘查工作重点和疑难地质问题,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积极推进先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进行非常规油气资源、共伴生资源和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地质、矿产和科技各类数据库建设,推进数字国土工程的实施,做好“3S”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二十四)宣传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建立科普工作体系,大力宣传普及地球科学、国土资源、地质灾害、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地质科学教育,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要开设地学、资源管理学综合专业课程,中小学校要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教学内容。依托博物馆、陈列馆、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等科技平台和自然景观,宣传普及地球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地质勘查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与共建,开展重大课题的综合研究,组织地质勘查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科研攻关,促进地质科学与其它相关科学技术的交流,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和开发。按照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通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创新思维,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为构成要素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选用人才。进一步推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收入与技能、贡献挂钩形式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优化工作环境,引导和鼓励地质工作者顽强拼搏、艰苦创业、勇于奉献。建立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制度,设立人才专项基金。把做好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人才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努力开创地质勘查人才工作新局面。(二十六)加强地质勘查队伍建设。在加速推进我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建设和谐内蒙古的进程中,要继续发挥地质勘查队伍在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地质工作的新突破,全面增强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地质勘查单位要适应形势,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加快发展,努力打造适应需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能打硬仗的一流地质勘查单位。要建实建强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提高人员素质,科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广大地质工作者要发扬艰苦奋斗、找矿立功的优良传统,为建设和谐内蒙古做出更大的贡献。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